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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車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以及技術檔案的建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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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19-11-10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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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之

使用登記和變更

使用登記和變更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到起重機械使用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的質監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

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在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

第二十四條 使用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和頒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統一格式,見附件B,以下簡稱《使用登記證》)。

第二十五條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以下資料,并且對其真實性負責:

()《使玫羌潛懟剁一式二份);

()使用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起重機械產權所有者(公民個人擁有)的身份證;

()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安裝監督檢驗證書或者首次檢驗報告;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名錄(列出姓名、身份證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號碼及其持證種類、類別和項目)或者人員的證件原件;

()安全管理制度目錄。

第二十六條 登記機關接到申請材料,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對不予受理的,應當一次性以書面形式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七條 登記機關對經審查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頒發使用登記證。

因使用單位原因延長的時間不包括在規定的時間內,但是登記機關必須向使用單位說明原因。

第二十八條 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時,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編號編制辦法》(見附件C)編制使用登記證編號。

第二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將《使用登記證》置存于以下位置:

()有司機室的置于司機室的顯著位置;

()無司機室的存入使用單位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三十條 起重機械停用1年以上時,使用單位應當在停用后30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報停手續,并且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重新啟用時,應當經過定期檢驗,并且持檢驗合格的定期檢驗報告到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重新領取《使用登記證》。

未辦理停用手續的,定期檢驗按正常檢驗周期進行。

第三十一條 需要改變起重機械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的,必須經過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改造,并且按照《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規則》的規定,實施監督檢驗。

起重機械在改造完成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重新填寫《使用登記表》,并且持原《使用登記表》和《使用登記證》、改造監督檢驗證書,向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變更。

第三十二條 起重機械產權發生變化,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要求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原使用單位應當將《過戶(移裝)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使用登記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給新使用單位。

新使用單位應當重新填寫《使用登記表》,在起重機械投入使用前,持《過戶(移裝)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使用登記證》、移裝的監督檢驗證書(實施移裝的)、上一周期的定期檢驗報告和本規則第二十五條第()()項的資料,按照本規則的要求重新辦理使用登記。

第三十三條 起重機械報廢,使用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的報廢申明,向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并且將《使用登記證》和《使用登記表》交回登記機關進行注銷


安全技術檔案的建立之一、產品技術資料

《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TSGQ5001-2009)第十五條規定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技術資料

使用單位購置的起重機械應當由具備相應制造許可資格的單位制造,產品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關標準的要求,隨機的產品技術資料應當齊全。產品技術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設計文件,包括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機械傳動圖、電氣和液壓(氣動)系統原理圖;

2.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3.安裝使用維修說明;

4.制造監督檢驗證書(適用于實驗制造監督檢驗的);

5.整機和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明(制造單位蓋章的復印件,按覆蓋原則提供);

6.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制造單位蓋章的復印件,取證的樣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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