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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帶吊起重機等起重機械維護保養及安全警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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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履帶吊出租

發布時間 : 2019-11-14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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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帶吊起重機等起重機械維護保養規程

1.用起重機械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保持起重機械的正常狀態。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全面檢查應當按照本規則和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的要求進行,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且記錄,記錄存入安全技術檔案。

2.在用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重點是對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保護裝置、工作機構、操縱機構、電氣(液壓、氣動)控制系統等進行清潔、潤滑、檢查、調整、更換易損件和失效的零部件。

3.在用起重機械的自行檢查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整機工作性能;

(2)安全保護、防護裝置;

(3)電氣(液壓、氣動)等控制系統的有關部件;

(4)液壓(氣動)等系統的潤滑、冷卻系統;

(5)制動裝置;

(6)吊鉤及其閉鎖裝置、吊鉤螺母及其放松裝置;

(7)聯軸器;

(8)鋼絲繩磨損和繩端的固定;

(9)鏈條和吊輔具的損傷。

4.起重機械的全面檢查,除包括上述要求的自行檢查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以及其焊縫、鉚釘、螺栓等連接;

(2)主要零部件的變形、裂紋、磨損;

(3)指示裝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4)電氣和控制系統的可靠性。

必要時還需要進行相關的載荷試驗。

5.使用單位可根據起重機械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環境條件的惡劣狀況,確定高于本規則規定的日常維護保養,自行檢查和全面 檢查的周期和內容

6.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自行檢查,應當由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實施;全面檢查,應當由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實施。

7.使用單位無能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自行檢查和全面檢查時,應當委托具有起重機械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資格的單位實施,但是必須簽訂相應工作合同,明確責任。


履帶吊,汽車吊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事故報告的幾項規定: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的幾項規定:

1.事故發生單位報告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的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內容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概況以及特種設備種類;

(2)事故發生初步情況,包括事故簡要經過、現場破壞情況、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和涉險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初步確定的事故等級、初步判斷的事故原因;

(3)已經采取的措施;

(4)報告人姓名、聯系電話;

(5)其他有必要報告的情況。

3.事故續報

報告事故后出現新情況的,以及對事故情況尚未報告清楚的,應當及時逐級續報。續報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詳細情況、事故詳細經過、設備失效形式和損壞程度、事故傷亡或者涉險人數變化情況、直接經濟損失、防止發生次生災害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報告的情況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在發生變化的當日及時補報或者續報。

4.其他

對于不屬于特種設備事故的事故情形、不作為特種設備事故的事故情形和不屬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的特種設備事故情形,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作為特種設備相關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參照《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逐級上報直至國家質檢總局。

 

起重機械安全使用警示說明和警示標志

在有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及時提醒從業人員注意危險,防止從業人員發生事故。這是一項在生產過程中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為此,《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從理論上講,生產經營單位的每個生產經營活動場所都存在危險因素,只是有的相對小一點,有的比較嚴重。只有比較嚴重的危險因素,才可能造成事故。如果一概而論在所有存在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一方面安全警示過多,沒有這么做的必要,另一方面造成安全管理混亂。因此,法律規定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這里講的較大危險因素,由于生產經營單位的性質不同,危險性也不同,具體什么樣的危險因素屬于較大危險因素,什么樣的危險因素是一般危險因素,由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安全警示必須明顯,這也是法律所要求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作用是警示,提醒從業人員注意危險,防止事故發生。如果安全警示標志不明顯,隨意設置,就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另外,對于安全警示的設置,包括顏色等,國家都有嚴格的規定,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在設置標志時,必須嚴格執行這些規定。

何謂安全色標及安全標志?

安全色標是特定的表達安全信息的顏色和標志。它以形象而醒目的信息語言,向人們提供“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信息。

紅色:含義為“禁止”“停止”,多用于禁止標志與停止信息;也用于表示防火。

黃色:含義為“警告”“注意”,多用于警告標志、警戒標志,如場內危險機器和坑池周圍的警戒,行車道中線,機械齒輪箱內部,安全帽。

藍色:含義為“指令”“必須遵守”,多用于個人防護用品,道路上指引車輛和行人行進方向。

綠色:含義為“提示”“安全狀態”“通行”,多用于提示標志,車間內的安全通道、行人和車輛通行標志,以及消防設備和其他安全防護設備的位置。

安全標志是由安全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構成,用以表述特定的安全信息的標志。安全標志的作用是引起人們對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預防發生事故。安全標志分為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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